广州医学院促进大学生参加科技文化活动实施办法
(广医发【2010】12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的各类竞赛和课外科技文体活动的管理,调动和激励广大师生参加各类竞赛和课外科技文体活动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省、市有关竞赛活动,如组委会已明确组织单位的,由学校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如组委会未明确组织单位,则由学校办公室根据竞赛或活动的内容和性质指定某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凡接到校外有关竞赛或活动的邀请函件,应根据其内容和性质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在征得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决定是否参与。如参与,则由该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凡未按规定程序向学校申报的竞赛活动不纳入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四条 凡代表学校参加校外各类竞赛或科技文体活动,应根据其特点,采取组织集训或个别辅导等方式,认真做好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五条 竞赛或活动的指导教师,由组织单位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聘任。为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工作,学校将按照其指导的时间与难度,承认其工作量并给予一定报酬。工作量由组织单位申报教务处审定后发给教学工作量证明,并计入年度考核工作量。报酬由组织单位参照公选课时酬金按其工作量予以发放。
第六条 各种奖励范围及办法:
(一)科技类竞赛
1、奖励范围:“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临床技能大赛、大学生生物技能大赛、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电脑网络竞赛等科技创新类竞赛。
2、奖励办法:
|
级别 |
获奖等级 |
学生 |
指导教师 |
|
个人
(集体) |
创新学分 |
指导老师
(指导组) |
校级教学
成果 |
|
国家级 |
特等 |
5000元 |
3分 |
5000元 |
一等奖 |
|
一 |
3000元 |
3分 |
4000元 |
一等奖 |
|
二 |
2000元 |
2分 |
3000元 |
一等奖 |
|
三 |
1000元 |
2分 |
2000元 |
二等奖 |
|
入围 |
100元 |
0.5分 |
200元 |
|
|
省部级 |
特等 |
2000元 |
2分 |
2500元 |
一等奖 |
|
一 |
1000元 |
2分 |
1500元 |
二等奖 |
|
二 |
500元 |
1分 |
1000元 |
二等奖 |
|
三 |
300元 |
1分 |
500元 |
二等奖 |
|
入围 |
100元 |
0.5分 |
200元 |
|
|
学校级 |
一 |
奖品 |
1.5分 |
200元 |
一等奖 |
|
二 |
奖品 |
1分 |
100元 |
二等奖 |
|
三 |
奖品 |
0.5分 |
80元 |
三等奖 |
优秀组织奖:
1、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挑战杯”等竞赛活动获奖的院(系)给予奖励2000元。
2、代表学校参加全省“挑战杯”等竞赛活动,获一等及以上奖项的院(系)给予奖励1000元。
以上作品按照获奖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文化艺术类竞赛
1、奖励范围:由教育部、省教育厅、广州市及其他上级部门所组织的各类文学类或艺术类竞赛活动。
2、奖励办法:
|
级别 |
获奖等级 |
学生 |
指导教师 |
|
个人
(集体) |
创新学分 |
指导老师
(指导组) |
校级教学
成果 |
|
国家级 |
特等 |
2000元 |
3分 |
2000元 |
一等奖 |
|
一 |
1000元 |
3分 |
1000元 |
一等奖 |
|
二 |
800元 |
2分 |
800元 |
一等奖 |
|
三 |
500元 |
2分 |
500元 |
二等奖 |
|
入围 |
100元 |
0.5分 |
200元 |
|
|
省部级 |
特等 |
800元 |
2分 |
800元 |
一等奖 |
|
一 |
500元 |
2分 |
500元 |
二等奖 |
|
二 |
400元 |
1分 |
400元 |
二等奖 |
|
三 |
300元 |
1分 |
300元 |
二等奖 |
|
入围 |
100元 |
0.5分 |
200元 |
|
|
市局级 |
特等 |
400元 |
2分 |
400元 |
二等奖 |
|
一 |
300元 |
1分 |
300元 |
三等奖 |
|
二 |
200元 |
1分 |
200元 |
三等奖 |
|
三 |
100元 |
0.5分 |
100元 |
三等奖 |
|
学校级 |
一 |
奖品 |
1.5分 |
200元 |
一等奖 |
|
二 |
奖品 |
1分 |
100元 |
二等奖 |
|
三 |
奖品 |
0.5分 |
80元 |
三等奖 |
优秀组织奖:
1、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获奖的院(系)给予奖励2000元。
2、代表学校参加省级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获一等及以上奖项的院(系)给予奖励1000元。
以上作品按照获奖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每次竞赛,直接指导教师的人数应不多于3人,具体人数及名单,由组织单位或部门根据竞赛的性质及需要,在组织竞赛前,报学校团委审核。
第八条 代表学校参加校外各类竞赛的,其奖励经费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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