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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团支部 工作参考 (第四节 团支部的团籍处理及团员奖惩)
发布时间:2010-05-05

一、团籍处理
团籍即团员资格。团籍处理是一项政策性比较强的工作、认真、严肃、慎重地做好团籍处理工作,是团支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团籍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超龄离团团员的团籍处理
根据团市委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团员离团的年龄一般仍按28周岁执行。对年满28周岁超龄离团的团员,应在其《人团志愿书》的备注栏和《团员证》的超龄离团栏内注明,“XXX同志于X年X月X日超龄离团”,团委盖章,并将其《人团志愿书》递交人事部门或原保管机关保存,个别团员因确有实困难,而提出书面申请者,经团的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提前离团。年满25周岁提前离团的团员应在其《人团志愿书》和《团员证》的备注栏注明:“XX同志,于X年X月X日提前离团”,团委盖章,并将其《人团志愿书》及个人书面离团申请一并递交人事部门或原保管机关保存。
2、团员入党后的团籍处理
团员入党后,在预备期间仍然保留团籍,在转为正式党员后,如果没有提任团内职务,团籍自然取消,此时,本人应向所在团委交回团员证,团委在“备注”栏内注明“X年X月X日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并盖章,发还本人,作为永久纪念。团支部则在团员大会上宣布其入党离团即可。如果在团内提任工作,虽转为正式党员后,仍然保留团籍。
团员入党后,如果是因为不具备党员条件而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其团籍不应取消。如果是因为犯错误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则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情节。性质及本人承认错误的态度和所犯错误造成的影响,考虑是否给以团纪处分。
3、出国团员的团籍处理
团员出国或去港澳定居者,本人出境,即停止团籍。在此期间,本人如果要求退团,也可以按团章规定,办理退团手续。团支部可将其团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移到区县局级团委保存备查。
出国探亲的团员,出境后即停止团籍,如期回国并经审查无问题者,团支部应及时恢复其组织生活。
团员出境超过限期一年以上者,按自行脱团处理,如发现此间本人有严重问题,可以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
团员在国外学习。工作期间,年满28周岁时,由国内原单位团支部对其作出超龄离处理。
4、自行脱团的团籍处理
团章规定: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
对自行脱团团员的团籍处理,一定要持慎重态度,应注意查明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前提条件,经核实确定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后,报上级团的委员会批淮。批淮后应通知本人。
团员自行脱团后,团姐织应在其人团志愿书和团员登记表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写明自行脱团日期。
5、主动要求退团的团籍处理
团支部对于提出退团畏求的团员,要深入了解提出退团的原因,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区别情况,妥善处理。经教育帮助后,提出退团要求的团员如果愿意继续留在团内,应当得到允许和鼓励;如果坚持要求退团,则应由本人向所在支部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宣布除名(不需要通过) ,报上级团的委员会备案。团员退团后,团组织应在其入团志愿书或团员登记表备注栏中说明情况,并写明退团日期。
6、自杀团员的团籍处理
团员自杀的原因比较复杂,团支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按开除团籍处理。有的是因为个人和家庭问题受到严重剌激;或因自己一时失误,又有难言之隐;或是由于长期的病痛,精神压力太大等等。团组织要实事求是地查明情况,一般应根据其生前的表现,在其入团志愿书和团员登记表中注明自杀原因。
对于那些确有严重问题,因害怕或对抗组织审查而畏罪自杀的,应开除团籍。开除团籍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送区县局级团委审批备案。
 
 
二、团员奖惩
团员的奖励与处分是团员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团员教育的必要手段。
1、团员的奖励及操作
团员的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授予“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两种形式。基层团委以上团的各级委员会,均可给予团员通报表扬的奖励,对于做出突出成绩的团员,可授予“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团员荻得荣誉称号后,由授予单位团委发给“优秀共青团员奖励标记”粘贴在团员证内,并记入本人档案。
对团员的奖励,都必须经团员所在团支部讨论通过,由授奖的该级团组织批淮决定。
对团干部的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授予“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两种形式。基层团委以上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给下级专职或职团干部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区悬局级以上团委,除可授予荣誉称号外,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团干部,还可以授予“新长征突击手”的称号。对团干部的奖励,要经团干部所在的团支部讨论通过,党组织审查同意,由授奖的该级团委批淮决定。
凡受到区悬局级以上团委奖励的团员。团干部,均由授奖的该级团委填写奖励登记表格,交团员。团干部所在单位,存入本人档案。
2、团员的处分及其操作
团员的处分可以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五种形式。
给团员以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团的基层委员会批淮。给予团员开除团籍的处分,由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区悬局级团委批准。如果受到处分的团员是上一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将处分决定报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团支部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包括:团支部委员会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结论报告;受处分者本人的检查材料;有关错误事实的主要材料;团支部大会通知的处分决定及本人对所受处分的意见等。
对团员执行团纪处分的时间,应从上级团委批准之日算起。在上级团委批准之前,团支部不能剥夺其团员权利。处分决定批准生效后,由团支部委员会通过受处分者本人。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做青年的入团介绍人,其他权利和义务与一般团员相同。团员留团察看期满,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及时恢复团员权利。如果在察看期间坚持错误,已丧失团员条件,应开除团籍。如果认为有必要延长察看期,再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只可以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如恢复受留团查看处分的团员权利,或延长察看期,都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团魏审批。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享有和一般团员相同的权利。团支部受到留团察看处分,应同时免去其团内职务。受到撤消团内职务的处分,就不再同时给以其他团纪处分。撤消团内职务,不包括团小组长,团小组长犯错误,应给以其他团纪处分。
团员违犯国家法律,受到行驶处理的,一般应开除团籍,其中严重触犯法律的,必须开除团籍。对于某些犯罪情节较轻,或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处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判处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收监执行,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如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可以考虑不开除团籍,但必须给予团纪处分。在监禁期间,停止团的组织活动。
3、团员奖励与处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团员进行奖励与处分是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团章规定的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任何个人都不能决定对团员的奖励与处分。
(2)奖励是为了奖励先进,督促后进。各级团组织在团员,团干部奖励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搞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防止偏听偏信,杜绝弄虚作假。
(3)团支部在讨论和决定给团员纪律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当事人到会,并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团员作证、辩护,要认真听取本人和群众意见,但本人意见不作为能否生效的条件。
(4)团员对团纪处分不服,有权向团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申诉,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各级团的组织对于团员的申诉书必须迅速处理或传递,不得扣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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