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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医发〔2012〕108号 《广州医学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及创新创业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12-17


广 州 医 学 院 文 件

广医发〔2012〕108号

《关于印发〈广州医学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及

创新创业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部处、各二级学院、各科研单位、校办产业各单位、各直属医院:

《广州医学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及创新创业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医学院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广州医学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及创新创业

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我校在校大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鼓励和规范学生参与课外学术科技及创新创业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活动项目包括:

1.学校设立的大学生科研资助项目;

2.国家、省、市教育等部门设立的项目;

3.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捐赠、赞助的项目等。

第二章 立项评审

第三条 项目申报。学校设立的大学生科研资助项目宣传发动工作,由学校团委负责,原则上在每年的9月开始,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统一上报,11月底前完成征集环节。

第四条 项目评审。学校设立的大学生科研资助项目评审工作,由学校团委牵头,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共同参与,原则上在每年的12月底前完成评审、公示等环节。

第五条 项目立项。学校设立的大学生科研资助项目,由学校团委根据评审结果起草立项项目建议名单,会同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确定后,报学校领导审定,并发文公布。

第三章 结题评价

第六条 项目结题。学校设立的大学生科研资助项目结题组织工作,由学校团委负责,原则上在立项后一年内完成结题,于每年的10月开始征集结题材料。

第七条 项目评价。学校设立的大学生科研资助项目考核评价工作,由学校团委牵头,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共同参与,原则上在每年的12月前完成结题评分、汇总、公示等环节。评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给予表彰;评定为“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责令重新开展项目。

第八条 项目表彰。学校设立的大学生科研资助项目,由学校团委根据结题评定结果起草立项项目建议名单,会同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确定后,报学校领导审定,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科研经费的管理范围。

包括省、市各厅局下达的各类学生创新、课外科研活动研究经费,从学校经费中划出的专项学生课外科研经费。

第十条科研费用的管理。

1.省市各厅局下达的各类学生创新、课外科研活动研究经费,严格按照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从学校经费中划出的专项学生课外科研经费。实行学校、各二级学院两级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1.图书资料费。

2.实验耗材、试剂、实验动物。

3.办公用品、耗材。

4.出版费或版面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附出版合同(协议)书或用稿通知。

5.印刷费。

6.通讯费。

7.市内交通费。含乘坐地铁、公共汽车费、出租车费、市内公交卡充值费等。

第十二条经费的使用。

1. 省市各厅局下达的各类学生创新、课外科研活动研究经费拨入学校后按项目立题编号。经费使用一律记入专项经费使用本上。专项经费使用本由财务处盖章后发给学校团委,作为项目开支的记录。

2. 从学校经费中划出的专项学生课外科研经费,由二级学院团委负责人掌握使用。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的报销。

1.经费的使用均由二级学院团委负责初审。

2.二级学院团委初审后交至学校团委进行再审。

3.学校团委审核后交至学生处、财务处、学校分管领导进行最终审核。

4.通过审核后,由校团委负责报销。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监督。

第十五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悖的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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